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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公告,並附「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如附件),就該數額表修正草案有意見者,敬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逕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意見

移工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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